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艺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职工竞争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和劳动纪律,保障旅游与艺术学院教学、科研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旅游与艺术学院受聘于各岗位的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职称(务)聘任、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考勤管理坚持从严要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四条全院教职工均应严格遵守系院考勤管理办法。
第五条行政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等实行坐班制管理,要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教师岗位人员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第七条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或系院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非工作时间内兼职从事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承担的校内正常工作。
第八条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在学校网站办事大厅申报《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请假制度
第九条病假
一、病假计算规定
1.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假证明等办理病假请假手续。
2.病假15天及以内,不含节假日进行计算;病假超过15日以上,包含节假日进行计算。
3.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于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4.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积极治疗,充分休息,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查实从事第二职业,即停发并追回病假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情节恶劣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手续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按旷工处理,直至除名。
5.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造成伤病休息的,按旷工或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档案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下同)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待遇
(1)病假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外,月累计病假在15天及以内,每病假1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21天×50%;月累计病假在16天及以上的,每病假1天按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21天。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与实际出勤天数的比例计发。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应立即返校工作,拒绝返校工作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3)同一年度内病假累计60天及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能授予学校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条事假
一、事假计算规定
1.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确需请事假者,要办理事假请假手续。
2.教职工配偶因病住院,重大疾病因患者不能自理的,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非我校教职工因病住院陪护者,应提供配偶病历及配偶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经所在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可根据病情,给予1-7天的陪护假期,超过7天的应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档案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待遇:
事假应按照实际假期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每事假1天扣发月基本工资/21天。
2.事假期间校内绩效工资待遇:
(1)事假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外,月累计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每事假1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21天;月累计事假在11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与实际出勤天数的比例计发。
(2)同一年度内事假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等及以上等次,不能授予学校相关荣誉称号;累计60天及以上,不能参加上一级职称(务)评聘。
第十一条婚假
一、婚假计算规定
1.教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达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合计18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婚假之外继续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3.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婚假计算包含节假日连续进行计算。
二、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照发。
第十二条丧假
一、丧假计算规定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公婆及岳父母去世时,可按规定给予丧假3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2.确因实际需要,教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7天的路程假,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产假、护理假
一、产假、护理假计算规定
1.女职工产假时间按照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妇委会审批产假天数。
2.如产假遇寒暑假的,假期应含寒暑假计算,不可顺延。
3.因怀孕流产或接受节育手术的,学校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假期。
4.如需保胎休息者,凭医生证明给予病假,其保胎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待遇规定计发。
5. 已婚女职工晚育的,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二、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工资。
2.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工伤假
一、工伤假计算规定
1.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由工伤鉴定资职医院出具相关诊断病历及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2.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仍需由工伤鉴定资职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按工伤继续处理;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二、工伤假期间的待遇
1.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2.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习、培训假期
一、学习、培训假期的计算规定
教职工因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国内1个月以内,不含出国学习)等在工作期间外出的,应同《考勤表》一同上报相关证明材料;超过1个月的进修学习、学历(位)学习及出国培训应在离校前一周内签订协议并办理短期离校手续。
二、学习、培训假期期间的待遇
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时,必须事先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教职工请(销)假审批》,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证明代办;或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假期后持证明补办)。如临时特殊事宜且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必须事先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原因及去向,并向分管领导报备,准假后安排好相应工作事宜方可离岗。
2.教学和实验室人员准假后,本人要调整安排好教学任务后方可离岗。否则,出现教学事故,仍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3.两次假期相距不超过7天的,扣除工作天数后应连续计算假期,应按假期权限重新进行审批手续。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工作。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一般应在原假期未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并应连续计算假期,按假期权限重新进行审批手续。
5.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到系院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系院负责人审批;假期超过3天不足7天的,由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假期超过7天的,由系院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系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含正科级干部)请假,按照我校《干部请假制度》执行。
3.系院须将请假审批表及相关凭证,同月考勤表一并报至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旷 工
第十八条旷工及旷工时间的计算办法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请假逾期不上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的;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5.未经系院或学校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6.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7.病假满6个月,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
8.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9.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累计达 3次的,计旷工1天(旷课2课时)计算;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旷工的认定
1.旷工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
2.旷工由系院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由人事处提请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旷工的处罚
1.旷工1天(教师旷课2课时)者,除按日工资2倍扣发基本工资外,同时扣发当事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2.旷工3天以上10天以内者,除按日工资3倍扣发基本工资外,同时扣发当事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者,按国家相关政策解除其劳动关系。
4.旷工处罚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5.连续旷工3天以下(含3天)或一学期累计不超过5天(含5天)的,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学期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及以上者,年终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各科室必须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科室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选择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承任考勤员。
第二十一条考勤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天做好考勤记录。每月最后一天为当月考勤结束日。各科室应在次月1-2日(如遇假期,向后延迟2天)公示本科室考勤表,专任教师考勤由教务科及系办公室联合负责。教职工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科室提出核实申请,所在科室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之本人。
第二十二条《考勤表》须经考勤员、系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系院公章后,于次月8号前报人事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学校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艺术学院
2025年9月28日